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7民初827号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
法定代表人:高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财政所综合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X0C4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雩田镇田心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848L153。
负责人:张先虎。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