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7民初827号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
法定代表人:高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财政所综合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X0C4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雩田镇田心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848L153。
负责人:张先虎。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