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1768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
法定代表人:余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