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符彬与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73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彬与被告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7日,原告符彬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彬在本案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彬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