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895号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
法定代表人:郭万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
法定代表人:余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09410568Y。
法定代表人:蔡家林,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彬,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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