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70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处分其民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要求,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