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7473号之二
原告:***,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强(原告之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
法定代表人:余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24729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且有可能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 松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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