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75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彬(***之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 法定代表人:余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247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烈 辉                             审  判  员 瞿 明 胜                             审  判  员 王 顺 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