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75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彬(***之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
法定代表人:余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247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烈 辉
审 判 员 瞿 明 胜
审 判 员 王 顺 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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