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6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637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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