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6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637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