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166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2,696.47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濮阳开发区支行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962,696.47元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