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5,686.10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濮阳开发支行XXXXXXXXXXXXXXX6626账户中金额675,686.1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濮阳开发支行XXXXXXXXXXXXXXX6626账户中金额675,686.1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