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5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财产保全费3,898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