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55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财产保全费3,898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