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7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寿峰路6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136XW。
法定代表人:朱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云,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5008号港信达横岗大厦19楼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9103。
法定代表人:范威。
被申请人:深圳市首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5008号港信达横岗大厦19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63537。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首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6103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737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5××××1081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41226.89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6103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341226.8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