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3689号
原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溉大道**山顶道国宾城**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桠镇龙洞坡****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相,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