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94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007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4172473。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静,女,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1日出具渝巴检民支[2022]18号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霍袁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