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2671088971,住所地济南市东郊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庆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MA3DA6QE56,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昌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士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重工公司”)与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磐金公司主张申请执行人济南重工公司尚未完成设备安装,未达到本院(2019)鲁0783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本案不应予以执行。

经查:本院(2019)鲁0783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申请人磐金公司应当于2020年1月13日将涉案全部设备安装完毕,但上述设备至今尚未完成安装。双方对未安装完成的原因存在争议,均主张系对方违约造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9)鲁0783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了给付内容,但同时约定了付款条件。现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而双方对未成就的原因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明确双方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以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权利。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春波

审判员  王来祥

审判员  郭峰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