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7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郊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震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昌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金钢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重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磐金钢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质量鉴定费、损失评估费由磐金钢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本案存在的真正焦点问题予以回避,偏听偏信采信磐金钢管公司单方观点及鉴定机构漏洞百出、明显与事实违背的错误的鉴定意见,作出极度不公平、不专业的判决认定;程序违法,为偏袒磐金钢管公司对应质证的检材不组织质证直接指示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对与被证事实无关联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鉴定意见滥加采用;对济南重工公司多次提出的鉴定申请置之不理、损害济南重工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作出造成济南重工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枉法判决,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改判。 一、一审法院故意无视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项)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与济南重工公司、磐金钢管公司签订的涉案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的《工业买卖合同》技术附件**约定的内容存在的矛盾、故意无视济南重工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与上海欣项鉴定人对案件同一关键问题作出的不一致的回答、故意无视济南重工公司鉴于上海欣项鉴定人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回答违背双方合同约定、与济南重工公司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回答不一致,为保证案件客观公正查明专业问题、查明本案事实,提出对该同一专业问题另行咨询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鉴定的申请,无视济南重工公司的该合理合法的申请,以济南重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故对其异议及申请均不予支持”,而采信上海欣项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作出枉法裁判。济南重工公司一审时就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的异议及质证意见,详细阐明了具体的异议理由,济南重工公司认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有良知的法律人均应能看出上海欣项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的明显的严重错误,任何一个正常的有良知的法官都应对案件存在的重大争议重大矛盾、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专业问题作出审慎的考虑,交由专门鉴定机构另行鉴定或咨询解决,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对济南重工公司的任何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济南重工公司的鉴定申请明显的是不想查出对磐金钢管公司“不利”的客观事实,显而易见的故意偏袒磐金钢管公司。1、上海欣项的鉴定意见系超出合同约定的济南重工公司的义务范围而作出的,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济南重工公司构成违约、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合法有效依据。济南重工公司申请上海欣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鉴定人明确回答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技术附件》第1.1条合同范围没有“定尺挡板”及“定尺检测装置”,没有“自动分选”功能的约定,鉴定人解释其在合同技术附件合同范围**没有定尺挡板及定尺检测装置的情况下作出相关鉴定意见的理由是其主观认为如果要实现“自动分选”的自动化功能,现场是应当具备定尺挡板及定尺检测装置的,“要实现自动分选功能,这是必备的”,因此上海欣项的鉴定意见实际已经脱离了济南重工公司与磐金钢管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中济南重工公司应履行义务的范围,而是上海欣项鉴定人从实现自动化的角度无中生有地、超出济南重工公司供货范围、超出济南重工公司履行义务范围作出的鉴定意见。济南重工公司在辅机连线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就只向磐金钢管公司销售辅机连线设备,而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根据济南重工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的证言证明属于“排管锯”的功能,“排管锯”并不属于辅机连线设备,并非济南重工公司销售、供货范围,辅机连线设备的作用就是把排管锯切割后的固定长度规格的钢管传输到矫直机,只是一个传输设备。上海欣项鉴定人在现场没有发现定尺挡板及定尺检测装置只能说明磐金钢管公司没有另外购买、安装及使用“排管锯”、测长测重主机机器设备,仅仅依靠济南重工公司提供的辅机连线设备不可能实现“自动分选”功能,自动分选功能是一系列机器设备协同工作的结果。2、2022年3月15日的庭审笔录可以非常清楚的显示济南重工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已经对涉案辅机连线设备的功能是否具备“自动分选”功能、辅机连线设备是否包含“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作出了专业的回答,上海欣项鉴定人对同一问题回答不一致。一审法院对此关键问题视而不见,回避进一步调查。3、济南重工公司鉴于上述情况,于2022年5月17日当庭向一审法院提出如果法庭仍然不能依据涉案买卖合同的《技术附件》中的合同范围认定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并非济南重工公司供货范围,“自动分选”并非涉案辅机连线设备的功能这一客观专业问题,济南重工公司申请向其他鉴定机构另行咨询或委托鉴定。但一审法院予以回避,不予委托,严重侵害济南重工公司合法诉讼权利,故意不查明本案真正事实。济南重工公司申请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下问题进行鉴定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1)根据济南重工公司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是否属于济南重工公司所销售的159A辅机连线设备应具备的装置,《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G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合同范围是否包含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2)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应当属于什么设备具备的装置;(3)根据济南重工公司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济南重工公司所销售的159A辅机连线设备是否需具备“自动分选”功能。上海欣项的鉴定人对该相关问题的回答不专业,是错误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既故意无视涉案买卖合同《技术附件》**约定,又不予支持济南重工公司的上述鉴定(专业咨询)申请,作出违背公平正义的枉法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二、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系因磐金钢管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安装及调试即野蛮投产并造成检测元件损毁、丢失、脱落等导致。本案涉案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仅负责供货及指导安装、调试,磐金钢管公司自行负责安装和调试,一审庭审中大量证据证明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系磐金钢管公司没有完成安装及调试便将设备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且磐金钢管公司对已完成安装的检测元件造成了大量损坏、丢失、脱落,导致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1、上海欣项的鉴定人2022年3月17日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回答磐金钢管公司对涉案设备损坏、脱落的检测元件不予重新安装及维修系造成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的“致命性影响”。一审法院无视鉴定人的上述证言印证了济南重工公司多次向磐金钢管公司所发函件(详见济南重工公司一审证据15至证据17,2018年10月15日函、2018年11月10日函、2019年4月15日函)提及的及庭审中所主张的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系因磐金钢管公司在设备尚未完成安装及调试就投产,且没有对野蛮投产后造成损坏的、脱落的检测元件重新安装、维修复位而导致的事实,一审法院选择性“失明失聪”,对鉴定人该关键证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济南重工公司“提出案涉设备未完全实现自动化是磐金钢管公司原因导致,无事实依据,本案不予采信”,严重违背事实。2、上海欣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经说明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仅是说明勘察之时的设备情况未完全实现自动化,至于设备该状况究竟是济南重工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还是磐金钢管公司没有完成安装调试而导致的并非是其鉴定范围,需要法庭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怠于履行其应通过审查调查查明的事实,全然偏信鉴定意见,全然以鉴代审认定案件事实严重背离法院审判职责。一审时济南重工公司作为供货方已经提供所有的供货单证明已完成供货,但磐金钢管公司既没有在鉴定时依据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其已经完成安装和调试的检材,也没有在开庭庭审中提供其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磐金钢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了涉案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审法院本应依法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设备目前状态没有完全实现自动化系济南重工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造成,全然不顾鉴定人已经明确说明的磐金钢管公司不当使用涉案设备对设备检测元件损害、丢损系造成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的“致命性”影响。 三、对一审法院采信上海欣项鉴定意见书而认定的设备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最大速度、液压系统、液压管道固定管夹问题、提供输送链的问题,济南重工公司在一审时均已提出异议并举证,但一审法院仍然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1、关于矫直最大速度:济南重工公司一审已经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及举证证明涉案设备完全能实现合同要求的矫直最大速度,只是上海欣项鉴定人勘察现场时主观臆断认为最大速度会影响设备的矫直性能而未调试后台相关参数进行生产,因此不能以此证明济南重工公司的矫直机未实现最大速度要求为3M/S。2、关于输送链的问题:济南重工公司一审已经提供图审会议记录及相关图纸证明济南重工公司与磐金钢管公司最终确认的精整区工艺平面、立面布置图已将其中一套输送链变更为斜篦条。一审时磐金钢管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其他的图纸予以反驳,而一审法院仍然采信磐金钢管公司的主张判令济南重工公司提供输送链1套,是错误的。3、关于液压系统:一审时济南重工公司已经对上海欣项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提出矫直机液压站至矫直机中间部分液压管路系磐金钢管公司委托的安装公司提供,磐金钢管公司重新改造液压系统与济南重工公司无关,一审判决济南重工公司承担磐金钢管公司的液压系统改造费用是错误的。4、关于管夹的问题:不属于济南重工公司的供货范围,该相关问题与济南重工公司无关,一审判决判令济南重工公司为磐金钢管公司提供管夹违背涉案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 四、一审法院判决济南重工公司赔偿磐金钢管公司涉案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岗位人员人工费669万余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严重违法,造成济南重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1、磐金钢管公司所主张的所谓的人工费“损失”完全是磐金钢管公司自行扩大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磐金钢管公司提出要求济南重工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整改使设备符合合同技术附件相关要求即证明磐金钢管公司明知涉案设备可以通过整改(实际是继续安装调试)实现自动化,济南重工公司也多次发函(济南重工公司证据15-证据17)建议其停工以便进一步对设备安装调试以实现自动化,但磐金钢管公司自2018年8月一直不停工一直怠于履行对涉案设备继续完成安装及调试的义务,导致其发生所谓的人工费“损失”属于磐金钢管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20条,《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即便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决济南重工公司承担赔偿该巨额“人工费”损失根本没有调查甚至回避调查该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区分责任主体。一审审理期间,早在2021年9月24日,济南重工公司就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159A矫直机及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能否在当时条件下通过继续调试及继续安装相关配件等而实现符合《技术附件》要求的自动化功能及实现该自动化的方案、费用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一直未委托鉴定也没有任何回复意见。对关系案件关键且对磐金钢管公司有“不利”影响的事实,一审法院均予以回避调查及委托鉴定,严重侵害济南重工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明显审判不公。但磐金钢管公司后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济南重工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整改使设备符合合同技术附件相关要求,则恰恰证明磐金钢管公司所主张的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跨度3年的所谓巨额的“人工费”损失完全系磐金钢管公司怠于配合“整改”(履行继续安装、调试义务)而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负。2、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1)第1243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根本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有关联性的证据特性,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完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在委托评估鉴定该增加的人工费时,未组织济南重工公司、磐金钢管公司对检材进行质证,程序违法。该资产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济南重工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但一审判决仍然予以采信,程序错误。(2)该人工费《资产评估报告》擅自改变了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所做的鉴定事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不具备自动化导致增加的人工费金额。磐金钢管公司委托一审法院鉴定事项为“对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磐金钢管公司因6套矫直机和2套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人工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也是指该项鉴定内容,但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却成了“6套矫直机和2套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不同岗位人员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的人工费”,评估机构理由系“因现场勘察时无法确定增加的人数”而擅自变成了“3个不同岗位的人均平均工资”,但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条,如果山东三一估价公司认为其无法按一审法院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则应当“不得受理”或终止鉴定并退费,但该鉴定机构却擅自变更委托事项作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该“增加的人数”根本没有任何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没有任何参照基数,涉案买卖合同技术附件并未约定实现“自动化”后现场生产中不需要任何人工操作。一审法院采信增加的人数完全是全然按照磐金钢管公司单方主张而判决,严重不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五、一审法院认定磐金钢管公司有权扣除质保金150万元认定事实严重不公。济南重工公司已经提供了供货期因不可抗力及磐金钢管公司设计变更导致供货期顺延,但一审法院不分供货**的责任主体仍然认定济南重工公司延迟交货构成违约违背事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涉及济南重工公司作为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巨额支出的重大复杂案件,偏听偏信,只采信有利于磐金钢管公司的上述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而对济南重工公司一审所举的29份证据、多次提出的鉴定异议意见、多达5300多字的质证意见、多达1400多字的对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证言的质证意见、对济南重工公司所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证言所反映出的与上海欣项鉴定人证言对同一问题回答的争议焦点等只字不提,对济南重工公司两次提出的鉴定申请均故意回避,故意不查明不论述不鉴定本案真正争议的事实,故意不查明与本案涉案设备未实现自动化的真实原因及责任主体有关的专门问题及事宜,枉法判决济南重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严重不公。 磐金钢管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济南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首先,上海欣项鉴定机构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选定的资质齐全的鉴定机构,与双方均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济南重工对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没提出任何异议,包括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故该上海欣项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济南重工公司一直强调上海欣项鉴定人与其申请的专家证人对案件同一关键问题作出了不一致的回答,就认为上海欣项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没有任何的依据。济南重工公司所申请的证人***,自认参与了涉案设备技术附件的撰写和设计,显然其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自行参与的项目,***不可能自认涉案设备存在问题。因此,***专家的意见必然存在主观性、偏向性,对于本案没有任何的参考。其次,根据济南重工公司的申请,上海欣项鉴定人员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论证和解答,不能因为作出的解答与济南重工公司提出的意见不符,就认为上海欣项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即便按照济南重工公司的要求,再找第三方进行鉴定,该第三方也是法院委托,作出的意见如果与济南重工公司意见不一,是不是要一直再找“专家”?济南重工公司明显在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的规避自己的责任。再次,上海欣项作出的鉴定意见严格依据双方合同和《技术附件》约定,结论明确且依据充分。济南重工公司向磐金钢管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成品,而是要达到双方合同和《技术附件》约定的功能和效果,至于济南重工公司强调“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的问题,鉴定人员已经进行了专业的、详细的解释。且济南重工公司和磐金钢管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济南重工公司应当供货的明细,但是对于整套设备要达到的效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现济南重工公司偷换概念,**在庭审中认可设备没有实现约定的自动化,在经过鉴定确认缺少实现自动化的部件之后,又认为自己不应当提供实现自动化的部件,前后矛盾,也严重违背商业诚信。 三、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系因济南重工公司没有供货完成,缺少至关重要的自动化部分设备。双方合同确实约定磐金钢管公司负责安装,济南重工公司进行指导,但是前提是济南重工公司将符合合同和《技术附件》约定的设备全部提供完毕。济南重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涉案设备没有实现自动化,对于没有实现自动化的原因,上海欣项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不需要法院再去查明。济南重工公司认为损坏、脱落的检测元件没有重新安装维修使得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就应当举证证明。另外,需要再强调一点,济南重工公司认为自己供货完毕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实,磐金钢管公司购入的一整套设备就是实现自动化的设备,济南重工公司始终没有证明在供货时提供的设备是满足要求的。现上海欣项只能以现状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也是基于设备自供货时就已经存在的问题。 四、一审判决按照上海欣项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认定涉案设备存在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最大速度、液压系统、液压管道固定管夹问题、提供输送链问题,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对于矫直最大速度的鉴定,当时济南重工公司专业人员也在场,可以直观的通过显示屏看到速度确实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上海欣项鉴定人员是专业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知识进行判断,法院据此作出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输送链问题,磐金钢管公司没有认可济南重工公司提供的图纸,该图纸没有磐金钢管公司的签字确认。对于液压系统改造问题,磐金钢管公司多次发函给将济南重工公司,双方也形成了会议纪要,针对该问题已经多次提出,济南重工公司不予处理,磐金钢管公司自行更换改造,系减少损失采取的合理举措,该费用应当由济南重工公司承担。对于管夹问题,济南重工公司自始之终没有提供全部的供货明细,磐金钢管公司购买的是一整套设备,因此济南重工公司认为该管夹不属于其供货范围应当举证。 五、济南重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和《技术附件》的要求提供实现自动化的设备,导致磐金钢管公司增加人工费,其应当承担该项损失,一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济南重工公司自认涉案设备需要通过整改之后才能实现自动化,也就是说其认可当时提供的设备不满足自动化约定。因为涉案设备是济南重工公司提供,没有实现合同约定,磐金钢管公司不间断的发函要求济南重工公司进行自动化设备的供货、并配合指导安装,但是济南重工公司始终拖延,期间磐金钢管公司也停产多次,但是济南重工公司没有安排人员跟进。磐金钢管公司是生产型企业,有数千名职工靠着这份工作养家糊口,不可能随意的停产,何况济南重工公司之后并没有实际供货,更没有安排人员前来指导。涉案设备属于专业设备,且由济南重工公司具体设计、供货,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济南重工公司至今没有提供全部图纸),磐金钢管公司无法自行进行大规模的改造。故,磐金钢管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不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况。 六、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一审判决作为裁判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济南重工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其对该报告没有异议。 其次,与鉴定结果有关的鉴定材料已经过质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记载取价依据是《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评估人员实地勘查等获取的资料、与此次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于磐金钢管公司提供的打款流水、《关于独具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调整的通知》等只是评估机构用来解释评估过程的辅助材料,此类材料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直接的鉴定材料。 再次,《资产评估报告》最终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符合法院和磐金钢管公司的委托鉴定事项。磐金钢管公司申请对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6套矫直机和2套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人工费进行鉴定。 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公司在进行现场查看人数时,法院、济南重工公司、磐金钢管公司均在场,三一公司制作了笔录,该笔录中明确记载了人员数量及岗位情况,济南重工公司对此签字认可,没有异议。故,鉴定报告认定“有2个车间,每个车间在场人数为控制室内矫直机操作工(女)和矫直机操作工各3人/班组;两个车间共用一个矫直机调整工。车间为三班轮换工作”的事实无误,济南重工公司已经进行过确认。三一公司在鉴定报告中仅仅是**与鉴定事项的表述不一致,但是实际上就是磐金钢管公司进行鉴定的事项。 另,根据上海新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设备没有达到《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从而增加了矫直机操作工(女)这个岗位人员,该岗位经三一公司现场勘查的结果是每个车间有3名,磐金钢管公司只主张增加人数为1名,矫直机操作工(男)3名和矫直机调整工1名全系增加的人数,如设备达到自动化调整功能,就可无需雇佣该部分人员。 故,结合上海新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三一公司两个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增加的人数,所以三一公司只对3各不同岗位的人均工资作出核算即可。因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增加的全部人工费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计算得出。 七、济南重工公司逾期供货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50万元的质保金,一审据此判决无误。 济南重工公司在原审中认可逾期供货的事实,对于其主张的因为重污染天气停工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立。根据济南重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设备的多部分都是济南重工公司委托其他地方的第三方加工,根本不受济南环保部门的控制,且济南重工公司提供的证据仅停产52天,即便扣除该时间,济南重工公司仍然**供货1月余。因此,济南重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作出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济南重工公司一直强调是国企,更应该诚实守信,给我们私企作出典范。最后,希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济南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磐金钢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济南重工公司向磐金钢管公司支付因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岗位人员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的人工费共计6693990元;2.请求判令济南重工公司向磐金钢管公司支付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矫直辊更换费用231800元、4632酯型难燃液压油费用499700元;3.请求判令济南重工公司向磐金钢管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济南重工公司向磐金钢管公司提供1套输送链;5.请求判令济南重工公司限期整改涉案设备达到《技术附件》要求,具体为实现涉案设备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使涉案设备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涉案矫直机实现《技术附件》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济南重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2日,磐金钢管公司与济南重工公司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一、磐金钢管公司向济南重工公司购买159A线矫直机6套,金额2000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技术参数详见技术附件。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实行三包,三包期一年,合同生效后7日内,卖方提供设备总布置图10份。……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验收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有异议须在生产线连续生产试用三个月内提出。……九、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十、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每月100万元,付6个月,第七个月付180万元(卖方收到该笔款项的同时将全部设备运至买方建设基地,并开具1200万元增值税发票),货到后每月支付100万元,付6个月至1800万元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剩余200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当月付清。十一、其它约定:设备到达现场后买卖方负责安排吊车卸货,卖方负责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免费指导安装调试,技术要求按双方所签订技术附件执行。……十三、本合同的附件技术附件、买卖方招标书及卖方投标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合同文本为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收到第一笔货款生效。同日,双方签订《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对产品方案、生产能力和技术参数、技术功能规格书、设计及供货范围、设计及设计联络、买卖双方技术文件和交付计划、设计及制造的卖方标准、设计服务、人员派遣及培训、保证值和检测方法、项目进展度、备品备注消耗量、业主推荐主要件品牌等作出约定。 2017年12月14日,磐金钢管公司、济南重工公司双方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一、磐金钢管公司向济南重工公司购买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单套重量151吨,总金额1500万元,技术参数/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实行三包,三包期一年,合同生效后20日内卖方提人全部工厂设计所需图纸资料10份。三、供货期: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设备到厂。……八、(2)设备质量验收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有异议须在设备连续生产试用三个月内提出。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其供应办法详见技术附件。十、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每月180万元,连付5个月至总货款的60%时设备全部到位,设备到厂后按照每月64万元付款,连付6个月,第7个月付66万元至总货款的90%,余10%(150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起12个月,质保期届满(或设备到厂18个月)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十二、其它约定:如因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规定时间10天,10天后扣罚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由于买方付款延误,交货期顺延……十三、本合同的附件技术附件、买卖方招标书及卖方投标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合同文本为准。同日,双方签订《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对产品方案、总体描述和技术数据、技术规格说明书、买卖双方设计分工及供货分交范围、买卖双方设计技术资料交付及进度、考核验收、项目进展度、设计及设计联络、双方人员的派遣及培训、设备设计、制造及验收标准、业主推荐主要件品牌等作出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磐金钢管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2日共计向济南重工公司付款31475177.73元,尚欠3524822.27元未付。 济南重工公司于2018年5月7日至8月7日陆续向磐金钢管公司发货。 2018年3月15日,磐金钢管公司向济南重工公司发送《济南重工工期催促函》,内容为:山东磐金钢管项目部***、***3月15日到贵公司对我公司项目的设备进度进行了实际考察了解:1、159A矫直机17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18年4月23日设备全部到货,现完成加工进度的50%。2、159A连线设备17年12月16日签订合同、18年4月30日设备全部到货,现在进度:原材料80%到现场、尚未开始加工(工期严重拖后)。针对连线问题我公司***副总、***在18年2月23日在贵公司与贵公司宁总当面商谈,要求贵公司加班加点绝对不能耽误设备供货期,并要求对连线设备的加工进度列出一个详细进度表,至今无任何答复……。 2018年7月1日,磐金钢管公司给济南重工公司发送《催货函》一份,载明:2017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你公司签订《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合同》一份,自该合同生效以来,截止2018年7月1日,你公司已**交货,构成违约,且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将货物送达合同约定地点,**交货的违约责任由你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承担,同时本公司保留追究你公司**交货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2018年8月6日至同年11月份,双方多次发送往来函件,对矫直机及连线设备存在的若干质量问题进行沟通。 2019年2月18日,磐金钢管公司、济南重工公司双方形成会议纪要一份,确认设备存在问题:1、矫直机液压系统所存在问题:1.1加热器未与电控连锁;1.2矫直辊锁紧;1.3快开速度不稳定;1.4管路振动大。2、矫直机角度调整自动调整;3、矫直机入口导卫自动化调整;4、矫直机速度;5、矫直机辊子使用寿命;6、矫直机前台架改链床;7、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8、星轮位置使用时变动。存在问题回复:针对第1、2、3、4、7、8项:在2019年2月份济南重工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落实存在问题,拿出解决方案,4月份中旬前处理完毕。针对第5项:因合同签订时甲方要求提供锻打60CRMOV材质,济南重工公司曾提出过异议。针对该问题,建议按该矫直辊实际寿命核算价值,双方于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针对第6项:建议按增加链条重量的差价,双方在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 2019年11月28日,磐金钢管公司与河北维保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矫直机储能改造施工工程承揽合同》,委托河北维保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储能进行改造,支付改造费用29000元。2020年8月9日,磐金钢管公司与扬州海力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液压自锁阀台2组、液压站柱塞泵4台自行更换,分别支付价款192000元、105200元,共计297200元。 经磐金钢管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欣项对案涉设备是否达到《工业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的约定标准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矫直机及辅机线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现状条件下,涉案设备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2、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3、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在测试时最大矫直速度为2.47M/S,未达到《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中最大速度的要求。4、现场涉案设备有4套输送链,1套斜篦条,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中相关的要求。5、液压管道弯头两侧未发现固定管夹,不符合Y207-1985《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中相关的要求。磐金钢管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00元。 又经磐金钢管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和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造成三个岗位人员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产生的人工费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报字(2021)第1243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寿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因机器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人工费(3个不同岗位的人均平均工资)评估价值为824332元,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1、操作室矫直机操作工(女)196205.50元、矫直机操作工242158.50元、矫直机调整工385968元。评估过程中,一审法院与鉴定人员及磐金钢管公司、济南重工公司双方人员共同到磐金钢管公司的矫直机工序现场进行了勘验,可见案涉矫直机分布于两个车间,每个车间共有3处人工操作岗位,其中操作室女矫直机操作工每班组3人,矫直机操作工每班组3人,两个车间共用矫直机调整工每班组1人,均为三班倒,据此可确认因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增加的人工数为:操作室女矫直机操作工9人(3人/班组×3班)、矫直机操作工9人(3人/班组×3班)、矫直机调整工3人(1人/班组×3班)。磐金钢管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磐金钢管公司、济南重工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济南重工公司是否延迟供货,以及延迟供货导致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上海欣项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系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鉴定人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解答,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根据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设备的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矫直机最大矫直速度、输送链、液压管道均不符合《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济南重工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且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故一审法院对其异议及申请均不予支持。济南重工公司提出案涉设备未完全实现自动化是磐金钢管公司原因导致,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首先,济南重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磐金钢管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矫直机及辅线设备,构成违约,磐金钢管公司有权要求济南重工公司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磐金钢管公司的第4项诉求“提供1套输送链”、第5项诉求“限期整改涉案设备达到《技术附件》要求,具体为实现涉案设备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使涉案设备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涉案矫直机实现《技术附件》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重工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整改时,应提前通知磐金钢管公司并预留合理期限,磐金钢管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予以配合。济南重工公司辩称“涉案设备目前不完全具备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功能是磐金钢管公司未完成安装、未按技术附件流程完成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的流程即投产,且生产流程不符合技术附件自动化生产条件导致,并非济南重工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以及“就辅机连线部分矫直机前台形式由链式输送改进为斜篦条结构双方已达成合意”,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其次,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给磐金钢管公司造成的损失,济南重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人工费。经一审法院与鉴定人员及磐金钢管公司、济南重工公司双方人员共同到现场勘验确定,因案涉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导致磐金钢管公司增加3个岗位的人工,根据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矫直机女操作工人均工资为196205.50元,矫直机操作工人均工资为242158.50元,矫直机调整工人均工资为385968元,故因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增加的人工费为:矫直机女操作工1177233元(196205.50元×1人×3班×2个车间);矫直机操作工4358853元(242158.50元×3人×3班×2个车间);矫直机调整工1157904元(385968元×1人×3班);以上共计6693900元。二是液压系统改造费用。因案涉矫直机的液压管道不符合《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从磐金钢管公司多次给济南重工公司发送的函件及双方的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磐金钢管公司已就矫直机液压系统存在的问题多次向济南重工公司提出,均未得到解决,鉴于多次主张权利未果,磐金钢管公司自行购买液压系统部件进行更换并施工改造,系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举措,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济南重工公司承担。磐金钢管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备品备件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矫直机储能改造施工工厂承揽合同》及付款凭证,能够证实磐金钢管公司购买液压自锁阀台、液压站塞泵以及对设备液压系统进行改造共计支付费用326200元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磐金钢管公司诉求第2项中的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予以支持。另,磐金钢管公司向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20000元,向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支付的评估费10000元,均系为查明案涉设备质量问题及相关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济南重工公司承担。关于磐金钢管公司诉求第2***直辊更换费用和4632酯型难燃液压油费,虽然双方在2019年2月18日的会议纪要中约定“按该矫直辊实际寿命核算价值,双方于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双方的往来函件亦显示磐金钢管公司多次提出设备存在严重漏油现象,但双方对矫直辊的更换频率、数量、费用,对漏油的具体损失金额均未进行共同确认,故磐金钢管公司主张矫直辊更换费用231800元、液压油费用49970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该两项损失,磐金钢管公司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2017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约定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货,而济南重工公司提交的发货单、出库单显示供货延迟至2018年7月27日,故应认定济南重工公司逾期供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济南重工公司辩称磐金钢管公司变更设备参数导致工期顺延,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工期顺延所作约定,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济南重工公司还辩称延迟供货的原因是为响应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但其提交的停工停产情况汇总表仅显示停产52天,即便因减排停工停产属实,扣除该停产时间,其仍然延迟供货1月余,故该抗辩理由亦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总货款的10%即1500000元,并约定违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规定时间10天,10天后扣罚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该约定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系有效条款,据此磐金钢管公司有权扣罚济南重工公司质保金1500000元。磐金钢管公司在扣罚质保金后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1500000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对磐金钢管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的159A线矫直机6套、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进行整改,使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矫直机实现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并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使辅机连线设备达到双方签订的《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要求,传输线实现自动分选功能;二、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要求的输送链1套;三、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因矫直机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岗位人员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人工费共计6693990元,并赔偿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两项合计7020190元;四、驳回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6062元,减半收取计33031元,由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17元,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9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质量鉴定费320000元、损失评估费10000元,均由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查阅一审电子卷宗,一审中,磐金钢管公司提交了2019年2月18日磐金钢管公司与济南重工公司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载明了设备存在的问题包括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磐金钢管公司回复对于该问题在2019年2月济南重工公司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磐金钢管公司现场落实存在问题,拿出解决方案,4月中旬处理完毕。后磐金钢管公司发函催促济南重工公司要求按会议纪要解决问题,济南重工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对存在的问题回复了相关解决方案,其中“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问题部分载明:矫直机前区自动化必须具备4个条件,(2)中载明本生产设备不具备分选不同规格钢管的功能。回复函中还载明:“以上自动条件具备后,预计需要磐金钢管公司15天左右的停机时间,进行调试整定。请磐金钢管公司具备停机条件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济南重工公司,届时济南重工公司派遣专业人员前去指导处理”。 另查明,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矫直机及辅机线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如下内容:1、涉案设备的主要流程为:钢管排管后经锯切机切成定尺后进入宽辊道主传输线,再经过输送链……由主传输线分料至三路矫直机前输入传输线。2、(三)鉴定检验、实验部分第1条:现场对涉案矫直机前区自动分料功能进行调查,磐金钢管公司反映该生产线无法实现矫直机前自动分料功能,导致人员增加;济南重工公司反映由于设计配套传感器被人为拆除导致自动分料功能丧失。经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未发现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传输线分选处未发现其它感应器及自动控制元器件,运行试验过程中分选处升降装置仅能通过人工控制方式进行产品的分选(现场磐金钢管公司人员使用手动控制按钮进行升降装置动作测试,能够手动实现升降机构动作进行产品分选)。经现场了解,涉案矫直机前区分选线不具备产品长短、直径差异等功能的分选,仅具备固定长度产品对后续矫直机手动分配分选功能。3、(四)分析说明部分第2条:现场未发现定尺挡板、定尺检测装置……传输线分选处未发现其它感应器及自动控制元器件,运行试验过程中分选处升降装置仅能通过人工控制方式进行锯切后钢管产品前往1#-3#矫直机前区的分配,不符合技术附件中“生产工艺1#矫直机上料、2#矫直机上料、3#矫直机上料”的要求。 另查阅一审电子卷宗中的庭审笔录,经济南重工公司申请,上海欣项鉴定人何源出庭接受质询时**:1、“技术附件中没有写着自动分选。因为当时申请人给出的焦点问题,其中所描述的自动分选,后续增加了每个车间需要在增加三个人进行分选料,根据申请人的问题焦点第一条我们所做的分析和判断”。2、“从技术附件1.4的生产工艺上看1号、2号、3号矫直机的上料统统写着是经分料后拨至不同的矫直机”。3、“分选是对钢管不同的管径,不同的壁厚进行分选,分料就是对已经锯切成不同长度的钢管,不同厚度的钢管分别输入到不同的矫直机输送线里去”。4、“(技术附件说明书中没有定尺挡板和定尺检测装置的规定),定尺挡板是缺失的。要实现自动分选功能,这是必备的”。5、“因为整个设备功能,包括设备本身,包括安装质量和人员等,包括材质的性能和硬度等,都会有关联,而我们所发现的编码器、开关等这些东西的损失和缺失、没有连接的问题,只会对生产造成不利的影响,会对自动化的实现造成致命的影响”。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二审双方争议的传输线设备是否应具备自动分选功能,根据鉴定人员出庭**意见、鉴定报告载明的过程、分析意见及双方合同约定、往来函内容,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从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对分选与分料概念的**可以看出,矫直机前区自动分料与磐金钢管公司所主张的传输线自动分选是不完全相同的过程。 根据一审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案涉设备的主要流程,钢管排管后经锯切机切成定尺后进入宽辊道主传输线,再经过输送链……由主传输线分料至三路矫直机前输入传输线,据此,案涉传输线分料至三路矫直机的钢管系被锯切后的定尺钢管,结合鉴定报告中载明的“涉案矫直机前区分选线不具备产品长短、直径差异等功能的分选,仅具备固定长度产品对后续矫直机手动分配分选功能”现场了解情况,此处传输线分料至三路矫直机前的“分料”指的应系矫直机前区对固定长度产品的分料功能,而非磐金钢管公司所主张的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 2019年2月18日济南重工公司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中,济南重工公司确认对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问题拿出解决方案;2019年4月15日济南重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回复的相关解决方案中“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问题部分对矫直机前区自动化具备的4个条件作了说明;鉴定报告(三)鉴定检验、实验部分第1条载明的“济南重工公司关于设计配套传感器被人为拆除导致自动分料功能丧失的**意见”与鉴定报告中(四)分析说明部分第2条内容“传输线分选处未发现其它感应器及自动控制元器件,运行试验过程中分选处升降装置仅能通过人工控制方式进行锯切后钢管产品前往1#-3#矫直机前区的分配,不符合技术附件中生产工艺1#矫直机上料、2#矫直机上料、3#矫直机上料的要求”亦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充分说明济南重工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前区应实现自动分料功能未提出异议,仅认为未实现自动分料功能的原因系部分配件被人为拆除。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案涉矫直机前区应具备固定长度产品的自动分料功能。 磐金钢管公司主张的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因鉴定人员称分选是对钢管不同的管径、不同的壁厚进行分选,对于传输线的自动分选功能,鉴定人员明确答复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技术附件说明书中缺少实现自动分选功能所必备的定尺挡板和定尺检测装置的规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包含在双方的合同范围之内。 因上海欣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表明系在现状条件下的分析,其分析说明中表述的系分选处升降装置通过人工控制方式进行锯切后钢管产品前往1#-3#矫直机前区的分配,不符合技术附件中“生产工艺1#矫直机上料、2#矫直机上料、3#矫直机上料”的要求,而据前述分析,此处上料系矫直机对固定长度产品的自动分料功能,故据此不足以得出“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前区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的结论,该项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故依据上海欣项在现状条件下作出的“案涉设备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的鉴定意见不足以作为认定济南重工公司负有进一步使案涉传输线设备具备自动分选功能合同义务的依据,但磐金钢管公司有权要求济南重工公司调整矫直机前区实现对固定长度产品的自动分料功能,磐金钢管公司对此亦应予协助配合。鉴定意见书中的其他鉴定结论有充分的合同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磐金钢管公司要求济南重工公司限期整改涉案设备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磐金钢管公司主张的因辅机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导致人员成本增加的诉讼请求。首先,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和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造成增加的人工费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中无法区分矫直机无法实现自动化及辅机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无法实现的具体岗位,且对于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无确定依据。其次,济南重工公司在2019年4月15日回复函中亦提到了链线设备自动化调整需具备自动条件后,预计需要磐金钢管公司15天左右的停机时间,对于该部分损失亦应考虑自动条件是否具备及相关原因、磐金钢管公司是否存在未停机情形、是否存在扩大的损失。第三,鉴定人员**的编码器、开关等配件的损失和缺失、没有连接的问题,会对矫直机自动化的实现造成致命影响的原因与济南重工公司回复函中分析的矫直机自动分料功能丧失的原因相互印证,故对于损失的认定亦应在***直机前区自动分料无法实现的原因基础上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在可预见性损失的范围内综合予以认定,一审依据评估报告内容一并予以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济南重工公司未在会议纪要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其已确认的整改义务,应对矫直机无法实现自动分料功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济南重工公司应承担的具体损失金额,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本院对该部分赔偿责任暂不予认定,磐金钢管公司可待进一步举证后另行处理。 另,济南重工公司上诉主张因不可抗力及磐金钢管公司设计变更导致供货延期,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认定济南重工公司逾期交货并无不当,济南重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审中磐金钢管公司并未对质保金的扣除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扣除质保金的事实已经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的159A线矫直机6套、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进行整改,使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矫直机实现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并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使辅机连线设备达到双方签订的《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要求,矫直机前区实现对固定长度产品的自动分料功能,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应予协助配合”; 四、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62元,减半收取计33031元,由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5元,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8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质量鉴定费320000元,由上诉人济南重工公司负担224000元,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损失评估费10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41元,由上诉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32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