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7121号 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昌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A6QE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83年9月22日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郊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0889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金钢管公司)与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22年3月15日、5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金钢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及被告济南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金钢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岗位人员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的人工费共计669399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矫直辊更换费用231800元、4632酯型难燃液压油费用4997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1套输送链;5.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整改涉案设备达到《技术附件》要求,具体为实现涉案设备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使涉案设备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涉案矫直机实现《技术附件》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159A线矫直机6套,合同生效后6个月交货,总金额为2000万元。2017年12月14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总金额150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设备到场,逾期10日,扣除质保金150万元。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设备均应当符合《技术附件》和国家有关标准。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是被告一直在2018年7月才交付主要设备,对于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也延期3个月才陆续交付,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另,被告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达到《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及其他标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3月4日,经贵院委托,由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项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确认被告提供的设备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主控制界面相关功能不符合《技术附件》要求;矫直机最大矫直速度为2.47m/s,不能达到最大速度要求;被告提供4套输送链、1套斜蓖条的情况及液压管道弯头两侧未有固定管夹等情况不符合《技术附件》要求。因涉案设备存在上述种种问题,未达到原、被告《技术附件》的标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原告减产且增加了人工,该成本持续增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期间,原告也对涉案设备液压系统震动漏油问题进行了改造,产生了改造费用及停产损失。现申请人依据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及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上。另,为避免继续扩大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达到《技术附件》的标准。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1500000元。 济南重工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涉案159A线矫直机、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供货延后系因原告变更设计要求及不可抗力造成,并非系答辩人违约逾期供货。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0月22日签订关于159A线矫直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17年12月14日签订关于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答辩人发出《159A精整区连线设备参数变更通知函》将设备的参数予以变更,致使答辩人需要重新准备设计审查资料及重新定制生产材料,导致工期增加,159A辅机连线设备的供货期顺延。原告于2018年3月5日通知被告矫直机主机增加调整螺栓,导致答辩人加工整改周期增加,供货期顺延。另外两设备在生产期间为响应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停工及环保部门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进行限产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顺延。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逾期供货违约金不能成立。且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供货违约金为150万元全部质保金金额过高,即便答辩人构成逾期供货,违约金金额也应当予以调整。 二、涉案159A线矫直机、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目前不完全具备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功能完全是原告没有完成安装、没有按技术附件流程完成涉案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的流程,把没有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的设备即投产,用于了常规生产,且生产流程不符合技术附件自动化生产条件导致,而并非答辩人供货质量不合格。1、原告与答辩人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关于159A线矫直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关于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约定答辩人仅是“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并非答辩人的合同义务,而是原告自行负责。该两买卖合同技术附件均约定了设备最终实现自动化的步骤流程为安装、调试及试车、考核验收。答辩人供货后,原告并未完成全部的检测元件的安装,已经安装的检测元件也由于原告在设备尚未调试试车、完成最终验收考核便投产,生产过程中把未安装或已安装的检测元件损坏,导致实现自动化需要安装的编码器等设备更没有也无法安装并调试到位,从而涉案设备至今未实现自动化,原因及责任均在原告自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早在2018年10月份、11月份、2019年4月份便多次告知原告,答辩人将在原告连线设备检测元件安装到位并预留出调试所需的停工时间后,根据原告通知的停机时间派遣专业人员去原告现场指导继续安装实现自动化的电机、编码器及调试以实现设备自动化。而原告一直未通知答辩人何时停工,一直以停工会有损失为由未按技术附件将涉案设备履行完毕全部的安装、调试流程,致使矫直机主体、连线设备未实现全部的自动化。因此该矫直机、连线设备“现状条件下”没有调整为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状态并非答辩人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而是原告至今未完成继续安装、调试,且生产中不按技术附件操作设备、组织生产而造成。2、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项公司)所作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该鉴定机构认为159A辅机连线设备应具备“自动分选功能”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不符合技术附件要求是因原告尚未按照技术附件完成安装、调试造成。3、且无论是矫直机主体还是设备连线即便是调整为自动化后,也不是不需要任何人工,合同及技术附件均没有此约定。即便调整为自动化,在调整生产的钢管规格时,也需要人工进行微调精调。4、涉案矫直机即使尚未通过继续安装、调试实现技术附件约定的最终自动化功能(入库导卫、高度、角度调整),也并不导致增加人工,只是增加了生产不同规格钢管时调整设备规格的时间。本案并没有任何鉴定机构对矫直机目前状态下不具备技术附件中的自动化功能增加了多少人工、增加的人工费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所主张的人工费损失完全系其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自行计算,根本不能成立。且原告诉讼请求第5项变更后为要求使设备实现自动化,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设备可以通过继续安装、调试来实现自动化,但其从未通知答辩人停工时间通知答辩人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实现自动化,而放任其所谓的增加的巨额人工损失达三年之久,完全系其自行扩大损失,答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5、原告主**直辊使用寿命不符合协议约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矫直辊材质、硬度均符合协议约定。6、矫直机液压系统震动大的问题属于原告自行安装的问题,安装并非答辩人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只负责指导安装、调试。答辩人早已在2018年11月10日回函中建议原告更改高压软管连接方式,对原告找第三人安装、改造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7、原告主张更换液压阀台、柱塞泵、购买液压油等问题从未告知过答辩人何原因及要求答辩人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其主张答辩人承担该相关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8、矫直机前台形式由链式输送改进为斜篦条结构,原告已在涉案设计图纸上签字确认变更,并非答辩人擅自变更合同、技术附件约定的行为。原告要求答辩人再行提供一套输送链违背双方确认设计图纸达成的变更合意。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工业买卖合同》、《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成品出库发运单、付款凭证、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备品备件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矫直机储能改造施工工厂承揽合同及付款凭证、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评报字(2021)第1243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一、原告向被告购买159A线矫直机6套,金额2000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技术参数详见技术附件。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实行三包,三包期一年,合同生效后7日内,卖方提供设备总布置图10份。……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验收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有异议须在生产线连续生产试用三个月内提出。……九、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十、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每月100万元,付6个月,第七个月付180万元(卖方收到该笔款项的同时将全部设备运至买方建设基地,并开具1200万元增值税发票),货到后每月支付100万元,付6个月至1800万元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剩余200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当月付清。十一、其它约定:设备到达现场后买卖方负责安排吊车卸货,卖方负责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免费指导安装调试,技术要求按双方所签订技术附件执行。……十三、本合同的附件技术附件、买卖方招标书及卖方投标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合同文本为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收到第一笔货款生效。同日,双方签订《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对产品方案、生产能力和技术参数、技术功能规格书、设计及供货范围、设计及设计联络、买卖双方技术文件和交付计划、设计及制造的卖方标准、设计服务、人员派遣及培训、保证值和检测方法、项目进展度、备品备注消耗量、业主推荐主要件品牌等作出约定。 2017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一、原告向被告购买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单套重量151吨,总金额1500万元,技术参数/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实行三包,三包期一年,合同生效后20日内卖方提人全部工厂设计所需图纸资料10份。三、供货期: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设备到厂。……八、(2)设备质量验收按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有异议须在设备连续生产试用三个月内提出。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其供应办法详见技术附件。十、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每月180万元,连付5个月至总货款的60%时设备全部到位,设备到厂后按照每月64万元付款,连付6个月,第7个月付66万元至总货款的90%,余10%(150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起12个月,质保期届满(或设备到厂18个月)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十二、其它约定:如因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规定时间10天,10天后扣罚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由于买方付款延误,交货期顺延……十三、本合同的附件技术附件、买卖方招标书及卖方投标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合同文本为准。同日,双方签订《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对产品方案、总体描述和技术数据、技术规格说明书、买卖双方设计分工及供货分交范围、买卖双方设计技术资料交付及进度、考核验收、项目进展度、设计及设计联络、双方人员的派遣及培训、设备设计、制造及验收标准、业主推荐主要件品牌等作出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2日共计向被告付款31475177.73元,尚欠3524822.27元未付。 被告于2018年5月7日至8月7日陆续向原告发货。 2018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济南重工工期催促函》,内容为:山东磐金钢管项目部***、***3月15日到贵公司对我公司项目的设备进度进行了实际考察了解:1、159A矫直机17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18年4月23日设备全部到货,现完成加工进度的50%。2、159A连线设备17年12月16日签订合同、18年4月30日设备全部到货,现在进度:原材料80%到现场、尚未开始加工(工期严重拖后)。针对连线问题我公司***副总、***在18年2月23日在贵公司与贵公司宁总当面商谈,要求贵公司加班加点绝对不能耽误设备供货期,并要求对连线设备的加工进度列出一个详细进度表,至今无任何答复……。 2018年7月1日,原告给被告发送《催货函》一份,载明:2017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你公司签订《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合同》一份,自该合同生效以来,截止2018年7月1日,你公司已**交货,构成违约,且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将货物送达合同约定地点,**交货的违约责任由你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承担,同时本公司保留追究你公司**交货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2018年8月6日至同年11月份,双方多次发送往来函件,对矫直机及连线设备存在的若干质量问题进行沟通。 2019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形成会议纪要一份,确认设备存在问题:1、矫直机液压系统所存在问题:1.1加热器未与电控连锁;1.2矫直辊锁紧;1.3快开速度不稳定;1.4管路振动大。2、矫直机角度调整自动调整;3、矫直机入口导卫自动化调整;4、矫直机速度;5、矫直机辊子使用寿命;6、矫直机前台架改链床;7、连线设备自动化调整;8、星轮位置使用时变动。存在问题回复:针对第1、2、3、4、7、8项:在2019年2月份济南重工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落实存在问题,拿出解决方案,4月份中旬前处理完毕。针对第5项:因合同签订时甲方要求提供锻打60CRMOV材质,济南重工曾提出过异议。针对该问题,建议按该矫直辊实际寿命核算价值,双方于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针对第6项:建议按增加链条重量的差价,双方在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 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河北维保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矫直机储能改造施工工程承揽合同》,委托河北维保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储能进行改造,支付改造费用29000元。2020年8月9日,原告与扬州海力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液压自锁阀台2组、液压站柱塞泵4台自行更换,分别支付价款192000元、105200元,共计2972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设备是否达到《工业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的约定标准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矫直机及辅机线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现状条件下,涉案设备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2、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3、现状条件下,涉案矫直机在测试时最大矫直速度为2.47M/S,未达到《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中最大速度的要求。4、现场涉案设备有4套输送链,1套斜篦条,不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中相关的要求。5、液压管道弯头两侧未发现固定管夹,不符合YBJ207-1985《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中相关的要求。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00元。 又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矫直机和辅机无法实现自动化造成三个岗位人员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产生的人工费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报字(2021)第1243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寿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因机器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人工费(3个不同岗位的人均平均工资)评估价值为824332元,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1、操作室矫直机操作工(女)196205.50元、矫直机操作工242158.50元、矫直机调整工385968元。评估过程中,本院与鉴定人员及原、被告双方人员共同到被告的矫直机工序现场进行了勘验,可见案涉矫直机分布于两个车间,每个车间共有3处人工操作岗位,其中操作室女矫直机操作工每班组3人,矫直机操作工每班组3人,两个车间共用矫直机调整工每班组1人,均为三班倒,据此可确认因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增加的人工数为:操作室女矫直机操作工9人(3人/班组×3班)、矫直机操作工9人(3人/班组×3班)、矫直机调整工3人(1人/班组×3班)。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及《技术附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后果;三、被告是否延迟供货,以及延迟供货导致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系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鉴定人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解答,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根据该鉴定结论,本院认定案涉设备的传输线不具备自动分选功能,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矫直机最大矫直速度、输送链、液压管道均不符合《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且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故本院对其异议及申请均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案涉设备未完全实现自动化是原告方原因导致,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首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矫直机及辅线设备,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原告的第4项诉求“提供1套输送链”、第5项诉求“限期整改涉案设备达到《技术附件》要求,具体为实现涉案设备传输线自动分选功能,使涉案设备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涉案矫直机实现《技术附件》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案涉设备进行整改时,应提前通知原告并预留合理期限,原告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予以配合。被告辩称“涉案设备目前不完全具备技术附件约定的自动化功能是原告未完成安装、未按技术附件流程完成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的流程即投产,且生产流程不符合技术附件自动化生产条件导致,并非被告供货质量不合格”,以及“就辅机连线部分矫直机前台形式由链式输送改进为斜篦条结构双方已达成合意”,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其次,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人工费。经本院与鉴定人员及原、被告双方人员共同到现场勘验确定,因案涉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导致原告增加3个岗位的人工,根据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自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矫直机女操作工人均工资为196205.50元,矫直机操作工人均工资为242158.50元,矫直机调整工人均工资为385968元,故因设备不能实现自动化增加的人工费为:矫直机女操作工1177233元(196205.50元×1人×3班×2个车间);矫直机操作工4358853元(242158.50元×3人×3班×2个车间);矫直机调整工1157904元(385968元×1人×3班);以上共计6693900元。二是液压系统改造费用。因案涉矫直机的液压管道不符合《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从原告多次给被告发送的函件及双方的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原告已就矫直机液压系统存在的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均未得到解决,鉴于多次主张权利未果,原告自行购买液压系统部件进行更换并施工改造,系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举措,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备品备件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矫直机储能改造施工工厂承揽合同》及付款凭证,能够证实原告购买液压自锁阀台、液压站塞泵以及对设备液压系统进行改造共计支付费用3262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诉求第2项中的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予以支持。另,原告向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20000元,向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支付的评估费10000元,均系为查明案涉设备质量问题及相关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诉求第2***直辊更换费用和4632酯型难燃液压油费,虽然双方在2019年2月18日的会议纪要中约定“按该矫直辊实际寿命核算价值,双方于质保金中协商补偿费用”,双方的往来函件亦显示原告多次提出设备存在严重漏油现象,但双方对矫直辊的更换频率、数量、费用,对漏油的具体损失金额均未进行共同确认,故原告主**直辊更换费用231800元、液压油费用4997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该两项损失,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2017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约定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货,而被告提交的发货单、出库单显示供货延迟至2018年7月27日,故应认定被告逾期供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变更设备参数导致工期顺延,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工期顺延所作约定,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还辩称延迟供货的原因是为响应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但其提交的停工停产情况汇总表仅显示停产52天,即便因减排停工停产属实,扣除该停产时间,其仍然延迟供货1月余,故该抗辩理由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总货款的10%即1500000元,并约定违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规定时间10天,10天后扣罚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该约定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系有效条款,据此原告有权扣罚被告质保金1500000元。原告在扣罚质保金后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1500000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的159A线矫直机6套、159A线辅机连线设备2套进行整改,使矫直机主控制工控机界面相关功能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相关要求,使矫直机实现最大速度要求即3M/S,并在液压管道弯头两侧安装固定管夹,使辅机连线设备达到双方签订的《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0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159A六机架MPM连轧管工程矫直机技术附件》要求,传输线实现自动分选功能; 二、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Φ159A连轧精整区单线辅机串线技术附件》要求的输送链1套; 三、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因矫直机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而增加的三个岗位人员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人工费共计6693990元,并赔偿原告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液压系统改造等费用326200元,两项合计70201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62元,减半收取计33031元,由原告负担3117元,被告负担299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质量鉴定费320000元、损失评估费1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