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2235号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弗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弗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