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