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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