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在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37,056.96元的财产。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37,056.96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