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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市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系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法定代表人:***。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7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220,337.75元的财产。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0,337.7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