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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21号之二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系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