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26号之二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蓦飞,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男,系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6-62号1幢3层A区3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