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诚电工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毕建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民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44件,财产已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富年
审判员  迟丽俐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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