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326号
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12层、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404624XU。
法定代表人:毕建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25612852。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属于应当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