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电工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034号
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12层、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404624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334166094L。
负责人:***。
本院适用要素式审判在审理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电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