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8民初2165号 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91610000007099039950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启,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公司负责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探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鄠邑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勘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义之委托代理人郑启与被告信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信德鄠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勘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德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42万元,其中400万元自2011年6月13日按年利率6.5%计息至给付之日,100万元自2013年1月25日按年利率6.5%计息至给付之日。2、被告信德鄠邑分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信德公司与镇安县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合伙成立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资金问题,被告信德公司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以其公司在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入股分红数额计算,并要求我公司将借款直接汇至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我公司向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汇款400万元,2013年1月25日我公司向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汇款100万元。2018年2月被告信德公司从金源公司退股;同年10月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信德公司向原告还款,被告信德鄠邑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告未按约定承担义务。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德公司、信德鄠邑分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公司同意还款,但因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我公司退还股金,故我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勘探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1年6月13日汇款单,证明原告按被告信德公司要求向金源公司汇款400万元;2、2013年1月25日汇款单,证明原告按被告信德公司要求向金源公司汇款100万元;3、2018年10月8日还款协议,证明两被告承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对原告提交之证据无异议。被告信德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金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在该公司入股及退股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无异议。123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