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1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07099039950。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5MA6W583EXN。
公司负责郑刚,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35373L。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区分公司、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8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案件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740元、执行费65060元,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区分公司对案件款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案件款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 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