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8民初2164号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启,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公司负责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探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鄠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鄠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勘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义之委托代理人郑启与被告信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信德鄠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勘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德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97.1万元,自2014年3月28日按年利率6.5%计息至给付之日;2、被告信德鄠邑分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信德公司与镇安县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合伙成立陕西省金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3月18日被告信德公司向我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以其公司在金源公司入股分红数额计算,2018年2月被告信德公司从金源公司退股;同年10月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信德公司向原告还款,被告信德鄠邑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告未按约定承担义务。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德公司、信德鄠邑分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公司同意还款,但因金源公司未向我公司退还股金,故我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勘探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4年3月28日汇款单,证明原告勘探公司向被告信德公司汇款300万元;2、2018年10月8日还款协议,证明两被告承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对原告提交之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信德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金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在该公司入股及退股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09年9月15日被告信德公司与镇安县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合伙成立金源公司,被告信德公司向该公司入股2240万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信德公司向原告勘探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以其公司在金源公司入股分红数额计算,同日原告勘探公司提供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信德公司汇款300万元。2018年2月被告信德公司从金源公司退股;同年10月原告勘探公司与被告信德公司、信德鄠邑分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勘探公司)放弃要求乙方(信德公司)支付投资红利的权利。二、双方确认,乙方向目标公司(金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224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肆拾万元)中的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由甲方垫付。三、上列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中,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从2011年6月13日起计息,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从2013年1月25日起计息。计息标准按照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