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1484号
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5W。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建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5元,减半收取计14922.50元,由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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