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3244号
原告:陕西信德项目代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浩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信德项目代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浩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陕西信德项目代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信德项目代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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