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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2255号
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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