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75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省文物勘探有限公司诉宝鸡市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868.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