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7860293N。
法定代表人:范竞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4451456X。
法定代表人:崔美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2286838E。
法定代表人:陈陶,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03民初463号,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柒万元(70000.00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