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民特9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集安市星宇花园。
申请人:吉林省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辽源市人,总经理,住吉林省集安市城东街道下解放村小康村。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与吉林省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张成吉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吉林省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20日前偿还***欠款19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与吉林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张成吉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秀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