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原审被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7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莞穗大道75号二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自伟。
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杨青。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1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向两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两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分别预交上诉费1385484.36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两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