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3199号
原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7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25540J。
诉讼代表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李健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彬,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佩诗,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13379。
法定代表人:郑敬辉。
原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核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准许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90天。2021年11月23日,原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不予起诉被申请人追收相关款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缓交期限现已届满,原告未足额预交受理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亦表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杨晓君
审 判 员 吴斯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谢嘉欣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