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41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7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启杨。
被执行人郑启杨,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林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19民终6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50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1、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柳所有的粤S7××××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启杨所有的粤SQ××××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SH××××、粤SH××××、粤S6××××车辆,查封日期从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2、拍卖了被执行人林柳名下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西南侧华宇大厦首层9、10号铺、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4号天宝搬迁楼1座2号房屋,本案获得分配468030.38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启杨、林柳名下东莞市虎门镇则徐路140号之一房产,查封日期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该房屋本案无处置权。4、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房产,查封日期从2020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该房屋由***与案外人蔡玲玲共有,因无法确定***的财产分配,该房屋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4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