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东莞市虎门至鸿副食店、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55。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锐东,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敏,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至鸿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安居大厦A7-A9地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520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阮小平),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0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40J。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诉讼代表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彬,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佩诗,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至鸿副食店、***、王**、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45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丽莉
审判员  邹凤丹
审判员  罗艳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绮琪
附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