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D区8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3)东中法立民申字第1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已预交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3089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