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隆文具制品厂、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隆文具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东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2765894N。 经营者:***,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822620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隆文具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480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1)粤0113执3055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隆文具制品厂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2020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9)粤0113执594号通知,通知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对***的到期债务[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480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义务为限]交至本院账户,以供案件执行,不得向***清偿。2020年12月24日,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通知向本院交付人民币403468.32元,上述款项足以覆盖(2020)粤01民终1480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义务。即广州市瑞华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2020)粤01民终148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隆文具制品厂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