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8602民初564号
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子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居公司)与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日强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子玲、徐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犯原告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2.判令被告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说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3324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5年,历经12年的发展,原告依托自己的优质服务和互联网思维已成为在南京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装饰企业。原告在发展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如2008年获得长三角地区最具成长力企业,2010年获得最受网友信赖企业,2013年在中国家居网总评榜中获得影响力品牌等。原告在经营活动中提倡特色服务的理念,如全案设计服务、掌媒体施工管理、装修管家一对一服务、24小时工地监控等,此举获得了业界好评。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抄袭了原告网页的相关内容,被告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复制了原告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被告还将原告的荣誉作为自己荣誉广而告之,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1.原告涉案网站的独创性不高,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即使涉案网站构成作品,原告未对其著作权形成过程进行充分举证,未能证明其就涉案网站享有著作权;3.被告人网站系委托南京鱼入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被告对网站合法性不知情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权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承担;4.被告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及重大过失,侵权情节轻微;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没有合理的计算依据,且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无争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尚居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空调设备、弱电设备、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楼宇智能化工程安装、设计、施工。
被告飞日强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首页网址为“www.js-shangju.com”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尚居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13034605号-1,该网站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
2016年7月26日,飞日强公司(甲方)与南京鱼入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企业网站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开发,甲方购买“首页、咨询信息库、产品展示库”等项目,域名为“www.njfrqgs.com”,服务年限为1年,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元。
原告尚居公司网站情况
尚居公司网站(“www.js-shangju.com”)主页左上部标注企业LOGO,中部突出位置显示文字“你家的施工真的规范吗?”、“精细施工10年上万客户见证”及展现橙色元素图文组合,图案为电脑显示屏和设计图纸,右侧配文字“中国互联网家装领导品牌”及尚居公司LOGO。网站右端有客服联系标识。网站主页设“品牌动态”、“产品服务”、“团装小区”、“实景案例”、“施工图解”、“客户服务”、“主材商城”、“品牌历程”主题。拖滑滚动条,页面中部左侧为“在线预算在线预约”窗口,可通过输入户型、面积等信息提交预约,右侧为“产品服务”、“客户服务”、“施工图解”、“APP下载”四个模块,配色以橙灰色为主,继续浏览主页底部,出现“客户见证”板块,可通过“主材商城”进入购买页面,页面右侧为“品牌推荐”。
点击“产品服务”呈现“半包、全包及精装”,浏览“半包”,网页显示“半包=设计+施工+辅材,下方显示4个并列模块:全案设计服务、装修管家监督、掌媒体施工、24小时工地监控。拖滑右侧滚动条,显示“服务流程”,下部配图及圆弧箭头,流程包含:预约咨询、免费平面图设计和报价、量房及全案详细设计等8个步骤,继续浏览出现辅材品牌推荐。浏览“全包”,网页显示“全包=设计+施工+辅材+主材包,底部配文字及图案:“省心、省钱、省力”,文字下方显示3个并列模块(全案设计服务、装修管家管理、24小时工地监控)。拖滑右侧滚动条,显示“主材包1.0”,文字下方配有圆形叠加图案,图案显示:“简单:1口价、3不限、0增项”,继续浏览出现报价图(使用面积、卫浴空间及价格)及“主材品牌”,品牌按照材料属性进行排列,如地板、瓷砖、吊顶等,每行3类。
点击“团装小区”,呈现下拉菜单,其具体内容为“金浦翡翠谷、中电颐和府邸、招商1872、武夷名仕园、奥克斯钟山府及更多。”页面上部显示装饰图片、中部呈现小区名称,可通过点击小区名称对相应图片进行浏览。
点击“实景案例”,下拉菜单呈现“小资设计、HG大宅设计、设计团队”,浏览“小资设计”,页面上部显示装饰图片,中部可通过风格及户型选择进行浏览,下部呈现装修实例图片。
点击“施工图解”,下拉菜单呈现“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拖动右侧滚动条,依次出现“施工准备”、“过程及要求”,施工过程及步骤以图文结合形式介绍。
点击“客户服务”,下拉菜单呈现“客户服务、客户见证”,浏览“客户服务”,页面中部出现图文说明,配图为施工现场巡查及摄像头,文字部分关于工程管理系统及“掌媒体施工”。拖滑进度条,可见“尚居装饰规范服务流程”,下方为四个长方形模块有机组合,长方形模块内分别按次序介绍售前装修咨询服务、量房及全案详细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及签订施工合同、开工。
点击“品牌历程”,下拉菜单呈现“品牌历程、加入尚居及联系我们”,浏览品牌历程出现4个六边形图框,内部分别载明“十年时光蜕变”、“万位客户见证”、“首创特色服务”、“最专业装饰企业”,首字突出放大使用,六边形图案下方依次对其内容进行介绍。拖滑进度条,可见“发展历程”,发展历程以橙红色箭头为索引,左右两侧按时间顺序介绍企业年度要事、记录企业发展历程。继续浏览页面可见“资质荣誉”,其展示尚居公司各种荣誉情况。
被告飞日强公司网站情况
被告公司网站(“www.njfrqgs.com”)主页左上部标注企业LOGO,中部突出位置显示文字“你家的施工真的规范吗?”、“精细施工10年上万客户见证”及展现橙色元素图文组合,图案为电脑显示屏和设计图纸,右侧配文字“中国互联网家装领导品牌”及飞日强公司LOGO。网站右端有客服联系标识。网站主页设“最新活动”、“产品服务”、“团装小区”、“实景案例”、“施工图解”、“客户服务”、“主材商城”、“品牌历程”主题。拖滑滚动条,页面中部左侧为“在线预算在线预约”窗口,可通过输入户型、面积等信息提交预约,右侧为“产品服务”、“客户服务”、“施工图解”三个模块,配色以橙灰色为主,继续浏览主页底部,出现“最新活动”板块,可通过“主材商城”进入购买页面,页面右侧为“品牌推荐”。
点击“产品服务”呈现“半包、全包”,浏览“半包”,网页显示“半包=设计+施工+辅材,下方显示4个并列模块:全案设计服务、装修管家监督、掌媒体施工、24小时工地监控,拖滑右侧滚动条,显示“服务流程”,下部配图及圆弧箭头,流程包含:预约咨询、免费平面图设计和报价、量房及全案详细设计等8个步骤”,继续浏览出现辅材品牌推荐。浏览“全包”,网页显示“全包=设计+施工+辅材+主材包,底部配文字及图案:“省心、省钱、省力”,文字下方显示3个并列模块(全案设计服务、装修管家管理、24小时工地监控)。拖滑右侧滚动条,显示“主材包1.0”,文字下方配有圆形叠加图案,图案显示:“简单:1口价、3不限、0增项”,继续浏览出现报价图(使用面积、卫浴空间及价格)及“主材品牌”,品牌按照材料属性进行排列,如地板、瓷砖、吊顶等,每行3类。
点击“施工图解”,下拉菜单呈现“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拖动右侧滚动条,呈现“过程及要求”,施工过程及步骤以图文结合形式介绍。
点击“客户服务”,下拉菜单呈现“客户服务、客户见证”,浏览“客户服务”,页面中部出现图文说明,配图为施工现场巡查及摄像头,文字部分关于工程管理系统及“掌媒体施工”。拖滑进度条,可见“尚居装饰规范服务流程”,下方为四个长方形模块有机组合,长方形模块内分别按次序介绍售前装修咨询服务、量房及全案详细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及签订施工合同、开工。
点击“品牌历程”,下拉菜单呈现“品牌历程、加入我们及联系我们”,浏览品牌历程出现4个六边形图框,内部分别载明“十年时光蜕变”、“万位客户见证”、“首创特色服务”、“最专业装饰企业”,首字突出放大使用,六边形图案下方依次对其内容进行介绍。拖滑进度条,可见“发展历程”,发展历程以橙红色箭头为索引,左右两侧按时间顺序介绍企业年度要事、记录企业发展历程。继续浏览页面可见“资质荣誉”,其展示公司各种荣誉情况。
通过庭审比对,被告网站多处编排设计与原告内容存在相似或相同。首先,被告网站首页的页面布局,其公司LOGO显示位置和联系电话与原告基本一致,网页中部亦在相同位置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图片及宣传文字,图片及文字在页面中排列方式与原告内容完全相同。主页部分的主题设置,其基本模块及下拉菜单内容与原告网站基本一致,仅将“品牌动态”变更为“最新活动”,主页背景图使用位置及文字描述与原告构成相同。其次,通过点击各主题进行浏览,被告网页呈现内容的方式及相应内容的编排位置均与原告网站相应版块构成相同或近似,部分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使用方式及排列位置、次序与原告完全一致。最后,被告在资质荣誉部分使用的“2013年中国家居网络总评网年度人物”、“2010年长三角最受网友信赖企业”、“2013中国家居网络总评选优秀网销团队”、“365家居宝十佳网络客服”、“国美电器杯网友青睐品牌”、“2009长三角风尚设计装饰企业”等荣誉照片与原告亦完全相同。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公证费发票3000元、律师费发票300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与智投公司签订的《南京智投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合同》)两份(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5年9月30日和2017年6月3日)、合同款支付发票、《验收单》并申请智投公司员工刘某,4出庭作证,就合同签订情况及相关内容进行陈述,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网站著作权及原告为网站制作、宣传的成本。第一份《广告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日,合同款项为人民币20万元,载明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三页。合同后附一页“尚居装饰--网站”,内容关于尚居公司的网站建设与在西祠的广告宣传,尾部标注“网站建设+西祠全年合作合计20w,”该附页与合同其他页面加盖骑缝章。第二份《广告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3日,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合同款项为人民币13万元,合同内容同第一份合同,但无附页。原告当庭出示2015年《广告合同》对应的发票金额共计18万,据原告陈述,另2万元合同款发票在公司,涉及合作折扣,当庭未提交。2017年《广告合同》对应的发票金额为13万。《验收单》载明“尚居公司网站已根据要求建设完成,请对网站验收”,验收单尾部有尚居公司与智投公司签字确认,尚居公司签字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证人刘某,4当庭确认合同及附页内容真实性,吕子涟为智投公司技术总管,在网站建设期间两公司一直存在邮件沟通,并认可涉案网站著作权为原告尚居公司所有。关于2015年合同,被告认可2015年《广告合同》前三页及发票真实性,但对附页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广告合同》不应包含制作网页内容;对于2017年合同及发票,被告认为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验收单》,被告亦否认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对于证人证言,被告认为刘某,4虽为智投公司员工,但其并非签订合同的直接参与人且不能代表公司,其陈述系传闻证据,故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原告当庭提交两份《广告合同》原件,并提交合同发票予以说明,被告对此未提供反证,故本院认可两份合同及票据的真实性。关于《验收单》本院亦认可其真实性。智投公司员工刘某,4作为证人参与本案诉讼,智投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就涉案合同的情况进行说明,其授权材料齐全,虽刘某,4本人未参与合同签订,但其所述内容可视为智投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说明,故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并认可其证明目的。
原告提交其与智投公司员工吕子涟间往来的电子邮件两封,以打印件形式提交并当庭打开邮箱进行演示,拟证明原告涉案网站的上线时间。第一封邮件的发件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09:35,发件人邮箱为“zil×××@hetoo.cn”,收件人邮箱为“hou×××@163.com”邮件内容为“候尹健,你好尚居网站正式上线,访问地址:××u.com,请查看。网站虚拟空间有效期为:开始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到期时间2016年12月2日。此时间请知晓。”邮件尾部注明“Smart智投”及吕子涟的职务信息。第二封邮件的发件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09:47,发件人邮箱为“zilian.lv
@hetoo.cn”,收件人邮箱为“xbz×××@hetoo.cn”,邮件内容为“赵兴,你好附件中是验收单的照片,已签字,申请上线,请领导批准,谢谢!测试地址:http://120.26.83.141
:8080/PS:因尚居财务不在,验收单没有盖章,等章盖好了去拿原件。”被告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当庭对邮件内容比对,并结合证人陈述,本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3.原告提交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3450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网站内容安排具有独创性,被告对原告网站编排进行了抄袭,被告网页多幅页面完全复制自原告处,部分网页的文字部分或照片亦抄袭或模仿原告,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就原告享有的荣誉进行对外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公证书对原告所有的域名为“www.js-shangju.com”网站首页中“产品服务”及项下(半包、全包)、“团装小区”、“实景案例”及项下(小资设计、HG大宅设计、设计团队)、“施工图解”及项下(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客户服务”、“品牌历程”和被告使用的域名为“www.njfrqgs.com”网站首页中“产品服务”及项下(半包、全包)、“施工图解”及项下(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客户服务”、“品牌历程”等网站页面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被告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认为涉案两网站只是部分相似,不是全部相似,且相似内容的独创性并不高,故对原告关于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认证本院将在后综合论述。
4.原告提交涉案网站“客户服务”及“施工图解”涉及的部分照片并当庭演示拍摄照片,拟证明原告对网站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照片来源为原告。照片内容为部分施工现场照片及装修实例,拍摄时间显示为2015年。被告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组证据证明目的。由于原告明确主张仅对网站的编排体例及版面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故本院对改组证据仅做参考。
5.原告提交荣誉证书、牌匾及“服务理念”宣传材料,拟证明原告通过多年经营取得很多荣誉,并创建自己特色的服务理念,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网站使用原告的荣誉包含:“2013年中国家居网络总评网年度人物”、“2010年长三角最受网友信赖企业”、“2013中国家居网络总评选优秀网销团队”、“365家居宝十佳网络客服”、“国美电器杯网友青睐品牌”、“2009长三角风尚设计装饰企业”。原告当庭表示因部分荣誉获得时间较久远且个别奖项为评委会直接颁发,故客观上难以提供也无法提供与所获奖项有关的书面说明。被告认为该组证据中的荣誉牌匾没有印制企业名称,无法核实是否为原告获得,真实性不认可,且上述荣誉很多是个别网站组织的活动,交赞助费便可获得,故不能通过上述荣誉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关于服务理念,被告表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另,被告当庭认可其未获得过上述荣誉,网站素材全部由网站制作公司提供。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关荣誉获得的详细说明,但其当庭对荣誉证书进行展示且就实际情况解释说明,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荣誉非原告获得,故应认可涉案相应荣誉系属于原告。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原告是否对其享有著作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3.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原告尚居公司的网站构成汇编作品
正确认定作品,是处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前提。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权利,具体针对的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原创作品,汇编作品是对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材料进行的选择和编排。将各个相互独立的元素,通过汇编人独具个性的选择和编排,使这些元素紧密联系,形成独特、系统的整体效果,这种体现汇编人智力劳动效果的选择与编排即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之所在,而这独创性是汇编作品成为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本质特征。网站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事物,其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一个网站大致由源程序、版面设计及具体内容构成。网站设计者通过创作构思将多种元素信息进行整合与排列,以营造丰富的视觉体验,网站版面设计过程的本身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原告当庭明确本案中不主张对涉案网站所用图片或文字申请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仅对作品的编排方式即网站的版面设计主张权利,本院仅就双方网站的版面表现形式进行评析。
材料的选取是创作汇编作品的第一步。本案原告尚居公司网站在其主页选取了“品牌动态”、“产品服务”、“团装小区”、“实景案例”、“施工图解”、“客户服务”、“主材商城”、“品牌历程”等模块展现自己的业务特点。材料的排列结构与逻辑关系决定了信息整体的表现效果。原告网站整体版式为并列排序附下拉子菜单,如“产品服务”项下设“半包、全包”,其中对半包、全包做了详细阐述并介绍公司服务理念,半包、全包方案同步配合材料选购,客户可按需求根据品牌及材质按需购买。该种编排设计可以满足不同客户实际需求,以提高购物体验为出发点,方便实现客户一键购买;“实景案例”项下设“小资设计、HG大宅设计、设计团队”,针对居室大小、风格样式以图片方式呈现给消费者,并同时对设计师进行介绍,该种编排体例增加客户与设计企业双向了解,利于帮助消费者做出最优选择;“施工图解”项下设“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页面整体按照装修流程的实际顺序,把重点事项一一列出,再以图片、文字相结合方式对施工细节进行详解,消费者易于对繁琐的装修过程形成直观感受,对装修流程及注意事项更清晰明了。为了方便消费者更好的对企业氛围及文化了解,网站以“年代大事记”与荣誉图片展示的形式向客户呈现其专业优质的服务形象。综上,原告网站整体风格一致,橙色主调贯穿始终,各页面按照主页索引及页面标题有机联系,在栏目设置、标题及文案方面等编排体例上均充分考虑方便客户体验及自身企业特点。被告抗辩原告网站的独创性不高,但未提供反证,故根据现有证据,原告网站在内容的选取与编排上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可认定为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尚居公司网站页面底部标注“copyright@2016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庭审中,网站的制作者智投公司派员作证,涉案网站版权属原告,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的著作权属原告。
二、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涉案网站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并不是所有对其内容的复制或抄袭均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复制或抄袭的内容是否为作品的独创部分。网站本身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征,仅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便可对网站内容进行浏览,因此公众对网站内容的获取十分便利。原告网站上线时间为2015年12月,被告网站的制作时间为2016年7月。对比双方的网站,二者在网站主页的版面设计、页面布局、主题设置以及各主题项下的内容编排位置与内容的表现形式均高度近似。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独创性的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部分,故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抗辩其网站为案外人南京鱼入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素材亦完全来自案外人公司,被告并非侵权网站的制作主体,且对侵权事实不知情,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即使涉案网站素材非被告提供,但其作为网站的运营主体与管理者,网站运营产生的利润及推广宣传效果的收益最终均由其享有,被告作为网站实际利益的承载者,有义务和能力对涉案网站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另,被告网站主页下部明确载明“copyright@2016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为本案侵权责任主体。
(二)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与服务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提供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用语,如“精细施工10年上万客户见证”,而被告注册时间为2012年,宣传内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称其网站所用素材来自案外人公司,并自认其本身未获得网站展示的相应荣誉。但客观上,被告使用了原告荣誉进行宣传。本案原、被告均属装饰企业,业务范围高度近似、注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潜在顾客群存在交叉,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实质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易使得消费者对被告企业真实经营规模、信誉产生误解,本质上构成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业利益。
另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请求权竞合,被告仅承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请求权竞合指一个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但目的只有一个。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包括对原告网站编排体例的抄袭及使用虚假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其为两个独立行为,不构成请求权竞合,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网站在无授权的前提下,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网站的编排体例等方面进行抄袭,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数额。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依托电子平台或互联网宣传来吸引优质资源和消费群体,而网站则像企业的电子名片,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的通过浏览网站了解企业的业务特色、服务理念及信誉信息,可以说网站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服务信息及品质的高效途径。网站抄袭行为会损害网站运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其通过网站布局、文案所呈现的独特视觉感受也因抄袭行为被淡化。虽原告未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但本案被告涉及两个侵权事实,一个为被告网站的编排设计侵害原告网站著作权,另一个为被告使用原告相关荣誉进行宣传及对企业相关信息不实描述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网站不仅主页与原告主页高度近似,而且其他对应页面的版面设计、内容编排与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亦高度近似。而原告通过主页与子页面的有机契合,形成了统一的风格,体现了原告网站的独创性,故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为我省行业内知名装饰企业,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多项荣誉,被告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潜在消费群体与原告高度重合,其虚假宣传的行为既扰乱市场秩序,也会造成原告市场份额的减少,影响原告的商业利润等,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将作为赔偿的依据之一。另,原告提交《广告合同》来证明其网站制作成本,但合同内容并非仅是网站制作还包含广告发布与推广等内容,故对合同金额本院将酌情参考。综上,本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被告过错程度、原告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3000元公证费系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30000元,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予以印证,考虑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赔礼道歉一般用于抚慰自然人因人身权受损害而造成的精神创伤,本案原告为法人,其人格为法律所拟制,即便遭受侵害,亦无精神创伤可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致歉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
二、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计3149.5元,由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赔偿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代理审判员 徐 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科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