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83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3),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57×××××6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725。
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廉江市××××××××雅士居一单元808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9),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站前片区铁岭塘施工办公室,电话:135×××××086。
原告***与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彩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斌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