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83民初5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WPWMU2C,住所:**市中环三路1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83007129034T,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大院165号。 负责人:***。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和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第三人:***,男,汉,1986年10月4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和强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原告已预交744元),由原告***负担744元。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冰 书 记 员 杨 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