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83民初5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WPWMU2C,住所:**市中环三路1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83007129034T,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大院165号。
负责人:***。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和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第三人:***,男,汉,1986年10月4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和强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原告已预交744元),由原告***负担744元。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冰
书 记 员 杨 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