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2071执异60号
案外人:***,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板芙中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282154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蓉新村***。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中山市板芙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2071执291号]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谢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