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板芙中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282125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权证号码03××41)未能成交,以人民币409267元以物抵债给了优先债权人,扣除优先受偿款247112元,本案申请人受偿162155元。除此,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款暂未能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至今未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廖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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