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三民五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遗漏了当事人,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三民五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钟平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