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23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3B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F7AB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58477.48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58477.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