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135号之二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41号。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盼雨,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关于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4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7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22层2203号的房产(0701018308)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9层1906号的房产(040102513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