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135号之一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41号。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盼雨,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7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